(2017)湘0525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瑞干、王宽政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干,王宽政,林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5执257号申请执行人:王瑞干,男,195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文哲,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宽政,男,194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少华,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友菊(被告王宽政之妻),女,195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少华,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瑞干与被执行人王宽政、林友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贤朝审判员 杨恢喜审判员 李同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