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永学、陈诚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学,陈诚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541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学,男,汉族,1988年11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陈诚孝,男,汉族,1981年10月5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县,申请执行人李永学与被执行人陈诚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1121民初19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饶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1执5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志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江雨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