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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干君斐与被告李素琴、江玲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君斐,李素琴,江玲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4民初1742号原告:干君斐,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石磊,江苏友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素琴,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被告:江玲超,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原告干君斐与被告李素琴、江玲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干君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石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素琴、江玲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干君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素琴与被江玲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43500元,并以443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日起至还款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李素琴从小系朋友关系,被告李素琴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找原告帮忙,于2013年10月26日出具10万元借条,于2013年12月5日出具25万元借条。后于2015年4月1日被告李素琴向原告出具借条,借到原告443500元,利息1分计算,并注明2015年4月1日之前借条一律作废。被告江玲超系被告李素琴的丈夫,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李素琴、被告江玲超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26日,被告李素琴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干君斐人民币10万元整。庭审中,原告干君斐出具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以证实原告干君斐于2013年10月23日取款560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李素琴。2013年12月5日,被告李素琴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干君斐人民币25万元整。庭审中,原告干君斐出具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以证实原告干君斐于2013年12月4日将20万元存入被告李素琴账户。2015年4月1日,被告李素琴向原告干君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干君斐443500元整,利息壹分计算。借条上方备注:2015年4月1日之前借条一律作废。另查明,被告李素琴与被告江玲超于2002年1月28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人署名为李素琴于2013年10月26日出具的《借条》、于2013年12月5日出具的《借条》、于2015年4月1日出具的《借条》、中国工商银行出具的凭证、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凭证、温岭市档案馆出具的江玲超与李素琴结婚登记证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李素琴向原告干君斐出具借条,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提交证据证明已经交付借款,双方借贷关系确已发生。原告主张被告还款4435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因被告李素琴出具的借条载明利息壹分,根据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可以认定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2%,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原告认为被告江玲超与被告李素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素琴、被告江玲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身抗辩及质证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素琴、被告江玲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干君斐借款443500元,并以443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偿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5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513元,由被告李素琴、被告江玲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 晖人民陪审员  陈国琴人民陪审员  汤有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孙 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