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4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枣庄市榴园磁控玻璃有限公司与昆山新恒谊镀膜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榴园磁控玻璃有限公司,昆山新恒谊镀膜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4民初164号原告:枣庄市榴园磁控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经济开发区福兴中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4724953528A。法定代表人:王家宝,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戈军,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山新恒谊镀膜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昆山巴城镇正仪荣亭村明珠路118号(实际经营地址:昆山市东城大道与西湖路交叉口向东昆山市三一重工产业园南厂区)。法定代表人:王来君,经理。原告枣庄市榴园磁控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新恒谊镀膜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枣庄市榴园磁控玻璃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市榴园磁控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市榴园磁控玻璃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408元减半收取5704元,由原告枣庄市榴园磁控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马兴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