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91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陈广亮与韩宪革、谢克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亮,韩宪革,谢克光,济南岳华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91民初1878号原告:陈广亮,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倩、靳涛(特别授权),山东德衡(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宪革,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高新区。被告:谢克光,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飞(特别授权),济宁高新黄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南岳华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大刘村北法定代表人:陈秀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肇龙(一般代理),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现义(一般代理),男,汉族,系该单位员工,住。原告陈广亮诉韩宪革、谢克光、济南岳华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广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广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陈广亮负担。审判员 俎 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才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