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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5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莒县金利养鸭服务专业合作社与杨国庆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县金利养鸭服务专业合作社,杨国庆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5238号原告:莒县金利养鸭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莒县小店镇金墩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1122349177407M。法定代表人:常彦可,该合作社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刚,莒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国庆,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县金利养鸭服务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杨国庆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莒县金利养鸭服务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10月9日,以被告地址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莒县金利养鸭服务专业合作社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莒县金利养鸭服务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莒县金利养鸭服务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周京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冠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