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2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唐格秀与庄喊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格秀,庄喊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2民初647号原告:唐格秀,女,汉族,1969年6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现住云南省瑞丽市。被告:庄喊岩,男,傣族,1961年3月7日出生,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原告唐格秀与被告庄喊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唐格秀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格秀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格秀撤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唐格秀承担。审 判 长 何 菲审 判 员 严淑云人民陪审员 田 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线丽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