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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2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唐格秀与庄喊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格秀,庄喊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2民初647号原告:唐格秀,女,汉族,1969年6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现住云南省瑞丽市。被告:庄喊岩,男,傣族,1961年3月7日出生,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原告唐格秀与被告庄喊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唐格秀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格秀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格秀撤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唐格秀承担。审 判 长  何 菲审 判 员  严淑云人民陪审员  田 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线丽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