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5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春凯与陈友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凯,陈友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5660号原告:刘春凯,男,195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陈友龙,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凯与被告陈友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凯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凯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春凯负担。审判员 段鸣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