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6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余正清与重庆驰客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雍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正清,重庆弛客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雍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1776号原告:余正清,男,汉族,1941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弛客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罗汉沟2号3幢16-7号。法定代表人:吴林蔚,公司经理。被告:雍勇,男,汉族,1975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余正清与被告重庆弛客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雍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余正清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正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正清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余正清负担。审 判 长  张继荣代理审判员  罗 勇人民陪审员  莫永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