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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6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桂珍与被告李洪利、李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珍,李洪利,李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6172号原告:杨桂珍,女,1970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中,江苏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利,男,1977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李悦,女,年龄不详,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负责人:娄伟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珍与被告李洪利、李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桂珍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桂珍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杨桂珍负担。审判员  潘玉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戴博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