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37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3785陈林珍与苏州浩天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珍,苏州浩天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3785号申请执行人:陈林珍。被执行人:苏州浩天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兆丰。申请执行人陈林珍与被执行人苏州浩天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91民初51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浩天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浩天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2764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