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执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洪霞与被执行人马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霞,马成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4执1285号申请执行人:王洪霞��住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马成武,住南京市雨花台区。王洪霞与马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14民初3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判决:被告马成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洪霞支付借款本金19000元及利息800元,合计19800元。如被告马成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马成武名下的房产、工商、车辆、银行、国土情况,被执行人马成武名下有存款113.92元,已被本院冻结,其余账户无存款。2017年9月28日,本院协同法警前往被执行人住处,扣押车牌为苏A×××××车辆一辆,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于当日返还车辆苏A×××××,申请人王洪霞收到被执行人给付现金5000元,2017年9月30日申请人周洪霞委托周小龙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撤回案号为(2017)苏0114执128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故本院予以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撤回案号为(2017)苏0114执128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14执12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卫方审判员 孙 捷审判员 苏 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薛清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