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2执3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侯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侯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3192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中兴南路215号,组织机构代码:05422419-X。法定代表人沈葵揆。被执行人侯晓燕,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住嵊州市。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侯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2民初08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本案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602执3192号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颜 丰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裘 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