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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执异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苗春龙对冷继茹申请执行哈尔滨市谦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春龙,冷继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异49号异议人苗春龙。委托代理人杨国庆。被申请人冷继茹。本院在受理冷继茹申请执行哈尔滨市谦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1日以(2017)黑0126执67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哈尔滨市谦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巴彦县兴隆镇繁荣小区的多处房产(含一号楼四单元14**号),异议人苗春龙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查封财产是其个人财产。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苗春龙称,其申请执行哈尔滨市谦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8日作出的(2017)黑0126执847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哈尔滨市谦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巴彦县兴隆镇繁荣小区九处房产(其中一号楼四单元14**号)交付给苗春龙抵偿全部欠款及诉讼费用。要求对位于哈尔滨市巴彦县兴隆镇繁荣小区一号楼四单元1401号房屋解除查封。本院经审查查明,异议人苗春龙与哈尔滨市谦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哈尔滨市巴彦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8日作出(2017)黑0126执6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哈尔滨市谦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巴彦县兴隆镇繁荣小区九处房产(含一号楼四单元14**号)交付给苗春龙抵偿全部欠款。2017年9月21日巴彦县人民法院以另案执行哈尔滨市谦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2017)黑0126执84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上述以物抵债房产。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异议人苗春龙于2017年9月签收以物抵债裁定时,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给异议人苗春龙,故异议人苗春龙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巴彦县兴隆镇繁荣小区1号楼4单元1401号房屋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之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孙彦龙审判员  耿海波审判员  梁树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