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刘志新与张国财、张虎堂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新,张国财,张虎堂,邱万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2797号原告:刘志新,男,1981年8月26日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被告:张国财,男,1963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宝力,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虎堂,男,1974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市。被告:邱万江,男,1974年9月25日生,个体,住河北省平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凤艳,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志新与被告张国财、张虎堂、邱万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刘志新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00.00元,减半收取计550.00元,由原告刘志新负担。审 判 长 李国华审 判 员 尉清文人民陪审员 王志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祁玉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