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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刘志新与张国财、张虎堂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新,张国财,张虎堂,邱万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2797号原告:刘志新,男,1981年8月26日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被告:张国财,男,1963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宝力,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虎堂,男,1974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市。被告:邱万江,男,1974年9月25日生,个体,住河北省平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凤艳,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志新与被告张国财、张虎堂、邱万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刘志新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00.00元,减半收取计550.00元,由原告刘志新负担。审 判 长  李国华审 判 员  尉清文人民陪审员  王志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祁玉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