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1755号原告:李某,住白山市。被告:徐某,住白山市。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恩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