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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1755号原告:李某,住白山市。被告:徐某,住白山市。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恩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