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李某某、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车行业务四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李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车行业务四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2267号原告:王某,女,满族,农民,住北镇市。被告:刘某,男,汉族,司机,住黑山县黑山镇。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黑山县。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住所地黑山县黑山镇。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车行业务四部。住所地沈阳市。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李某某、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车行业务四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8(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凤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天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