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泽民与辽源市白泉国家粮食储备库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民,辽源市白泉国家粮食储备库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1658号原告王泽民,住辽源市。被告辽源市白泉国家粮食储备库。法定代表人侯耀杰,该库主任。委托代理人刁怀禹,吉林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泽民诉被告辽源市白泉国家粮食储备库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泽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丁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