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4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执611号申请执行人马山县永兴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道县华鑫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山县永兴碳素制品有限公司,道县华鑫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4执611号申请执行人:马山县永兴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乔利乡苏博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道县华鑫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道县仙子冶炼工业园内(原跃进机械厂内)。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山县永兴碳素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道县华鑫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道县华鑫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建平审 判 员  许 勇代理审判员  周忠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