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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恢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涛与段海涛、杨家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涛,段海波,杨家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恢374号申请执行人:陈涛,住随州市。被执行人:段海波,住襄阳市。被执行人:杨家舟,住随州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民初303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陈涛与段海波、杨家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但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以(2016)鄂0606执172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段海涛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松鹤路1-1-7-2号房屋(房产证号为:樊城区字第0009886**号)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襄阳国用(2013)第330607019-5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段海涛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松鹤路1-1-7-2号房屋(房产证号为:樊城区字第0009886**号)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襄阳国用(2013)第330607019-54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韩胜利执行员  李富成执行员  杨大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