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57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湖南瑞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永兴众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瑞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永兴众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5759号申请人:湖南瑞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华章路9号新领地公寓3栋14层1412房。。法定代表人:石文瑞。被申请人:永兴众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太和镇七郎村南凤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3588989875N)。法定代表人:曹文兵。担保人:湖南长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35号长房大厦13层。法定代表人:李彩彤。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瑞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永兴众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永兴众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377949.5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湖南长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瑞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永兴众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377949.5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子平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任 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