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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54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张世鹏与王明山、王炳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鹏,王明山,王炳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483号原告:张世鹏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树德,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小玲,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山男,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王炳义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张世鹏与被告王明山、王炳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宝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