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54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张世鹏与王明山、王炳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鹏,王明山,王炳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483号原告:张世鹏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树德,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小玲,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山男,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王炳义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张世鹏与被告王明山、王炳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宝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