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劲松与杨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劲松,杨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913号申请执行人:周劲松,男,1972年9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执行人:杨凯,男,1965年3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周劲松与被执行人杨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杨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周劲松货款57230元。案件受理费123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920元,由被告杨凯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本案执行标的为59150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余款于2017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及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913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颖审判员 冯宝银审判员 巴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