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马耀华、台木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耀华,台木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2122号申请执行人:马耀华,男,1962年2月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台木进,男,1969年2月2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马耀华与被执行人台木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7)鲁0782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台木进银行存款30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赵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执行员 谭夕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