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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马耀华、台木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耀华,台木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2122号申请执行人:马耀华,男,1962年2月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台木进,男,1969年2月2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马耀华与被执行人台木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7)鲁0782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台木进银行存款30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赵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执行员  谭夕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