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升金与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升金,李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1民初2101号原告李升金,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姗,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波,男,198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升金与被告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升金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波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升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22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8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自2012年开始,被告李波借用原告李升金光大银行、交通银行信用卡用于自己消费。2016年3月7日,经过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借款322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无款为由拒付。被告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2年开始,被告李波借用原告李升金光大银行、交通银行信用卡用于自己消费。2016年3月7日,经过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借款322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内容为:“还款协议今由李波欠李升金现金32200.00元(叁万贰仟贰佰元整)。2016年3月7日至2016年3月12日还款5000元,余款27200.00(贰万柒仟贰佰元整)必须于2016年6月7日前一次性还清,若还不清以后每月按时工资归还,直至还清。(在此期间李波所有财产李升金有权取走),此条永久生效。李波3707811989073060132016.3.7”。逾期后,被告未履行承诺,此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李波一直以无款为由拒付。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还款协议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波欠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关于利息问题,因在还款协议中双方对利息并未约定,根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借款利息的诉讼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视为对其所享诉讼权利的自动放弃。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李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升金借款本金32200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5元,诉讼保全费3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605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曰明人民陪审员 孟凡训人民陪审员 徐殿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邱道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