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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浙江德宝电器有限公司、武汉新星精艺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德宝电器有限公司,武汉新星精艺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66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德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新二路。法定代表人:陈德宝,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新星精艺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崇仁路崇仁新都12楼1203室。法定代表人:徐凯鹏,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4民初1503号民事调解决书,于2017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新星精艺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新星精艺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087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熊向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