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财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69周鹏达与朱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鹏达,朱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财保169号申请人:周鹏达,女,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代理人:谢锦新,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银,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阜宁县人,住阜宁县。申请人周鹏达与被申请人朱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苏K×××××号车辆,保全金额为人民币9000元,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朱银所有的苏K×××××号车辆,保全金额为人民币9000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国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厉爱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