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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59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魏某与张某、济宁欧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张某,济宁欧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5935号原告:魏某,女,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张某,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济宁欧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70800228089252,住济宁市来鹤小区公建6号楼东数第四间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张传军,董事长。原告魏某与被告张某、济宁欧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张某、济宁欧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玉红人民陪审员  刘晓东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