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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支行与张君丽、马书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支行,张君丽,马书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2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支行。负责人赵庆波,行长。被执行人张君丽,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马书祥,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申请执行张君丽、马书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焦众证执字第38号执行证书立案执行,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君丽的房产,现双方正在协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焦作市公证处(2016)焦众证执字第38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洁审 判 员  姜甜甜代理审判员  董淑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