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支行与张君丽、马书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支行,张君丽,马书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2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支行。负责人赵庆波,行长。被执行人张君丽,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马书祥,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申请执行张君丽、马书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焦众证执字第38号执行证书立案执行,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君丽的房产,现双方正在协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焦作市公证处(2016)焦众证执字第38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洁审 判 员 姜甜甜代理审判员 董淑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