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民终7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7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2,汉族,初中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上诉人张某1、张某2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2017)甘0722民初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9日以”已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2017)甘0722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王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审原告王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审原告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张文清审判员 安凤梅审判员 胡宏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尹建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