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申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朱仁洪犯强奸罪驳回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皖01刑申18号朱仁洪:你因犯强奸罪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刑初字第00337号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皖01刑终45号刑事判决,你仍不服,以“原一、二审判决认定朱仁洪犯强奸罪的证据相互矛盾,且远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朱仁洪没有犯强奸罪的故意,也没有实施强奸的行为,朱仁洪不构成强奸罪”为主要理由,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查,2015年10月24日,朱仁洪以要去查看林某某宿舍下水管道漏水情况为由,到林某某位于朱巷镇人民政府职工宿舍楼的二楼宿舍。进入宿舍内,朱仁洪查看了下水管道后,乘林某某给其拿苹果之机,将林某某拉倒在床上,林某某反抗后从床上站起来,朱仁洪再次将林某某推倒在另外一张床上,林某某大声呼喊,并挣脱朱仁洪后跑出宿舍,将朱仁洪欲强奸自己的情况告诉了朱巷镇党委委员孔鑫。当晚,朱仁洪安排饭店准备与林某某和解,但和解未果。2015年12月26日,林某某与朱仁洪再次发生争执,林某某遂报警。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朱仁洪本人在庭审中关于如何错误理解林某某有想和其发生性关系的意思及如何二次把林某某推、拉倒在床上的供述,足以证实申诉人朱仁洪有违背被害人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暴力行为,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申诉人朱仁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朱仁洪的暴力行为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事后其近亲属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害人对朱仁洪表示谅解。故判决朱仁洪犯强奸罪,免予刑事处罚,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朱仁洪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