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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4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唐某锵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锵,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4民初842号原告唐某锵,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全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初龙,全州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原告唐某锵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唐某锵于2017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锵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合理处置,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锵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审 判 长  唐新伟人民陪审员  蒋森兴人民陪审员  盘晶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玲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