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终1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耿思聪、林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思聪,林宏,马蕊,郑州市正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13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思聪,男,199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红(系耿思聪母亲),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奎娟,河南元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宏,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安新,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蕊,女,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州市正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88号11号楼12层1205号。法定代表人:鲍胜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耿思聪因与被上诉人林宏、马蕊、郑州市正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天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4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42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耿思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9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曾小潭审判员  宋江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