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56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洪利与赵晓兰、赵建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利,赵晓兰,赵建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5697号原告:杨洪利,男,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被告:赵晓兰,女,住赤峰市,其他自然人情况不详。被告:赵建永,男,住赤峰市,其他自然人情况不详。原告杨洪利与被告赵晓兰、赵建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利撤诉。案件受理费249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2555元,由原告杨洪利负担。审判员 郭立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东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