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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56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洪利与赵晓兰、赵建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利,赵晓兰,赵建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5697号原告:杨洪利,男,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被告:赵晓兰,女,住赤峰市,其他自然人情况不详。被告:赵建永,男,住赤峰市,其他自然人情况不详。原告杨洪利与被告赵晓兰、赵建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利撤诉。案件受理费249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2555元,由原告杨洪利负担。审判员  郭立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东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