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2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2017)湘0502行初12号陈显强等三人诉被告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杨凤良撤销颁证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云,陈某庆,邵阳市国土资源局,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02行初12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原告:陈某云,女,汉族。原告:陈某庆,男,汉族。被告:邵阳市国土资源局,地点:邵阳市大祥区西湖路法定代表人:李桂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欧阳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欧阳平,湖南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陈某云、陈某庆诉被告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杨某某撤销颁证行政纠纷一案,因原告陈某某、陈某云、陈某庆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陈某云、陈某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某、陈某云、陈某庆承担。审 判 长 李荣军审 判 员 夏青云人民陪审员 曾鹏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争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