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7、229、231、233、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珠海盛普电源有限公司、东莞市澳环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等与广东中环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盛普电源有限公司,东莞市澳环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广东珠江电气有限公司,高要市南岸飞达电器厂,佛山市领晖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东星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中环真空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202执恢226、227、229、231、233、234号申请执行人:珠海盛普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203号6楼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2477399-X。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澳环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四乡村,组织机构代码66149661-3。申请执行人:广东珠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东沙紫荆道81号之四房,组织机构代码74550206-4。申请执行人:高要市南岸飞达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南岸康宁路五街10号(旧址:南岸三区康宁七街34号),组织机构代码X3162094-X。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领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路城北综合批发市场B区6路57、5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68180961N。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东星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显岗村,组织机构代码73413915-9。被执行人:广东中环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厂排街一巷60号,组织机构代码76841234-4。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盛普电源有限公司、东莞市澳环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广东珠江电气有限公司、高要市南岸飞达电器厂、佛山市领晖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东星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中环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六案[案号:(2014)肇端法执字第744、995号,2016粤12**执139、153、1026、1027号],本院分别作出裁定,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现因上述案件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已消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并编立案号:(2017)粤1202执恢226、227、229、231、233、234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珠海盛普电源有限公司、东莞市澳环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广东珠江电气有限公司、高要市南岸飞达电器厂、佛山市领晖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东星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与被执行人广东中环真空设备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上述六申请执行人确认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3)肇端法民三初字第440号、(2014)肇端法民四初字第243号、(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681号、(2015)端法民二初字第526号、(2016)粤1202民初字702号、(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债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珠海盛普电源有限公司、东莞市澳环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广东珠江电气有限公司、高要市南岸飞达电器厂、佛山市领晖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东星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肇端法执字第744、995号、2016粤12**执139、153、1026、1027号、(2017)粤1202执恢226、227、229、231、233、234号案件均已执行完毕,上述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俊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范宇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