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民初3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平市建阳区潭城综合林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潭城综合林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03民初3445号原告: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滨江北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50236X。法定代表人:张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民,系福建胜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平市建阳区潭城综合林场,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西门外三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1571428168。法定代表人:陈水泉,场长。原告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闽公司)与被告南平市建阳区潭城综合林场(以下简称潭城林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26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1月20日第二次、2017年6月20日第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次开庭审理中原告中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民,被告潭城林场的法定代表人陈水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潭城林场赔偿中闽公司568立方米林木损失41657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4日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纸公司)经工商登记变更为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6月南纸公司与福建省延潭造纸营林有限公司(下称延潭公司,与潭城林场二块牌子一套班子,法定代表人均为陈水泉)商定,由延潭公司到建阳农村收购山场后转让给南纸公司。之后,潭城林场收购了建阳市××乡长××村土名雷子窠4207亩山场转让给南纸公司。2000年7月21日潭城林场向建阳林权办出具林权变更报告,要求林权办将建阳市××乡长××村土名雷子窠4207亩山场的林权变更给南纸公司。2000年7月22日建阳林权办根据潭城林场的林权变更报告,将建阳市××乡长××村土名雷子窠4207亩山场的林权变更给南纸公司,并向南纸公司颁发了潭莒字第20004号《建阳市山林权属变更通知书》,南纸公司依法取得建阳市××乡长××村土名雷子窠4207亩山场的林权。2003年6月30日,南纸公司与延潭公司又签订一份《受让和委托经营造纸原料林基地补充合同》(下称补充合同)及二份附表。《补充合同》确认:1、截止2002年7月31日,延潭公司受南纸公司委托按合同收购造纸原料林基地261632.7亩,南纸公司将261632.7亩造纸原料林基地委托延潭公司经营。2、南纸公司同意出资受让延潭公司经营南纸公司造纸原料林基地抵押物34959亩山场林权以及延潭公司其他造纸原料林地22136亩山场林权,并同意将本次受让的57095亩为造纸原料林基地一并委托延潭公司经营。3、受让总价款为18110400元。4、截止2002年3月31日,潭城林场根据基地合同已完成中闽公司委托受让林木、林地的林权261632.7亩,南纸公司已足额支付潭城林场受托受让林权款51502878元。5、确认南纸公司受让延潭公司山场57095亩的林权中就包括已变更到南纸公司名下的建阳市××乡长××村土名雷子窠4207亩山场(潭莒字第20004号建阳市山林权属变更通知书)。2009年9月29日潭城林场二次向建阳市林业局出具二份《南平市林木采伐申请书》,建阳市林业局根据潭城林场的申请,向潭城林场颁发二份《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分别为00617954、00617955。潭城林场根据采伐证将潭莒字第20004号《建阳市山林权属变更通知书》中林权属南纸公司的位于建阳市××乡长××村土名雷子窠共计568立方米林木采伐,造成南纸公司林木损失416570元。中闽公司认为,潭城林场采伐的568立方米林木所有权人是中闽公司,潭城林场未经中闽公司同意,采伐中闽公司林木,侵犯了中闽公司林木所有权,属侵权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潭城林场对中闽公司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为维护中闽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中闽公司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潭城林场赔偿中闽公司568立方米林木损失416570元。潭城林场辩称,1、涉案山场属于潭城林场所有,中闽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山场属于其所有;2、该案已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双方证据认证如下:中闽公司所举证据1.《(2016)闽民申516号民事裁定书》,2.《关于建阳市潭城综合林场林权变更南纸公司的联合声明》,潭城林场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予以确认;3.《潭莒字第20004号建阳市山林权属变更通知书》,4.《受让和委托经营造纸原料林基地补充合同及二份附表》,5.《南平市林木采伐申请书》、《林木采伐许可证》各2份,7.《林木采伐申请书》、《木材生产经营合同书》各一份,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予以确认;6.南平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出具的证明一份,该份证据证明2016年闽北国有林场的木材价格,而该案潭城林场砍伐讼争山场是2009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故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联,不予确认。潭城林场所举证据1.《解除及协议书》一份,证据2.《(2013)延民初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证据3.《(2014)年南终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证据5中的南平市建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7年1月17日出具的证明一份,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予以确认;证据5中的南纸公司和延潭公司于2009年7月30日共同向建阳市林业局作出的承诺书一份、标注2009年及2010年办理了采伐许可证的林场图纸,2009年及2010年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及福建省林木采伐申请书各13份,该证据只能证明中闽公司对上述山场办理了采伐许可证,但对上述山场的采伐及销售均由延潭公司实施,并不能单独证明中闽公司从2010年起知道涉案山场被潭城林场砍伐的事实,故不予确认;4.《还款凭证清单汇总》,与本案无关联,不予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延潭公司与原潭城林场的关系是两个单位一套班子,同一个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为陈水泉。南纸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变更为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阳市潭城综合林场于2016年11月28日变更为南平市建阳区潭城综合林场。延潭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变更为福建省绿水青山林业有限公司。2000年7月22日,建阳市潭城综合林场将收购来的坐落于建阳市莒口镇长埂村土名雷子窠等二处共拾片4207亩山林林权由潭城林场变更登记至南纸公司名下,林权变更通知书为:潭莒字第20004号建阳市山林权属变更通知书。2001年5月24日,南纸公司与延潭公司签订了《委托受让和经营原料林基地合同》(合同号:2002-50),合同约定,南纸公司委托延潭公司受让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延潭公司按照购买原价及办好完整手续转让给南纸公司。延潭公司负责办好《林权证》或《山林权属变更通知书》后把所有的文件资料交给南纸公司,南纸公司核实无误后将款项汇给原林权单位或延潭公司,办好一片付款一片。南纸公司将委托延潭公司受让的原料林基地委托给延潭公司经营,经营期限为一个轮伐期(最长不超过15年,从本合同签订至2016年6月止)。其中属于南纸公司所有建阳市莒口镇长埂村土名雷子窠等二处共拾片4207亩山林林权亦按上述协议委托延潭公司经营。2003年6月30日,经南纸公司、延潭公司协商签订了《受让和委托经营造纸原料林基地补充合同》(合同号:2003-50-2),南纸公司同意出资受让延潭公司经营南纸公司造纸原料林基地抵押物34959亩山场林权以及延潭公司其他造纸原料林地22136亩山场林权,并同意将本次受让的57095亩造纸原料林基地一并委托延潭公司经营。2005年9月1日,经南纸公司、延潭公司协商签订了《解除及协议书》,双方同意提前解除2001年5月24日签订的《委托受让和经营原料林基地合同》和2003年6月30日签订《受让和委托经营造纸原料林基地补充合同》,并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按照合同规定对委托经营林木和林地进行逐片清算,清算工作应在24个月之内完成。但双方对账目至今未进行清算。解除合同签订后,南纸公司转变经营方式,并于2006年至2010年间采用单片发包的方式,将山场部分发包给延潭公司承包经营,每发包一片签订一份《木材生产承包经营合同书》,合同约定延潭公司应按照南纸公司每投资200元,该山场林木主伐时,延潭公司要缴纳相当于1立方米木材价值的金额给南纸公司,延潭公司采伐山场生产的木材销售所得除缴纳南纸公司的投资偿还金和办理林木采伐、木材生产销售所支付的税、金、费和采、集、运工资及其他费用后,剩余利润归延潭公司所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2009年9月15日,潭城林场未征得南纸公司的同意,单独向南平市建阳区林业局申请采伐南纸公司享有林权的坐落于建阳市××镇长××村25林班4大班1小班山名捅仔窠【申请书编号为:乡(场)采申字(2009)年第001号、乡(场)采申字(2009)年第002号】的山场,采伐面积分别为:69亩和58亩。2009年9月29日,南平市建阳区林业局作出编号为:00617955号、00617954号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对上述山场进行采伐,出材量分别为:267立方米和211立方米,采伐期限均为2009年9月29日至2009年12月31日。同年,潭城林场将上述山场的木材自行砍伐、销售。本院审理期间,南纸公司于2017年2月3日申请对上述山场的损失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厦门鼎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17年3月13日,厦门鼎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函告本院,由于需鉴定的山场于2009年被砍伐,时间太久,留下的痕迹无法确定,无法做出准确的鉴定评估,故不能受理。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潭城林场与中闽能源讼争山场的林权属于中闽能源所有,中闽能源虽将上述山场于2001年委托延潭公司经营,但2005年起中闽能源已解除委托延潭公司经营,之后,中闽能源亦未单独委托其经营讼争山场,故潭城林场采伐讼争山场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潭城林场虽已构成侵权,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中闽公司还需提供损失具体数额的证据。本案中,根据中闽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潭城林场的行为造成中闽能源损失的具体数额,故对中闽能源要求潭城林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49元,由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如心审 判 员 杨仕俤人民陪审员 熊寿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胜男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