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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57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5714孙保良与周加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保良,周加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5714号原告:孙保良,男,195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晟元,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加泉,男,196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原告孙保良与被告周加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孙保良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保良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保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孙保良负担。审判员  浦德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