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57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5714孙保良与周加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保良,周加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5714号原告:孙保良,男,195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晟元,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加泉,男,196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原告孙保良与被告周加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孙保良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保良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保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孙保良负担。审判员 浦德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