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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武汉市盛世祥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肖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盛世祥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76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盛世祥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滨湖街蔡王村鸿发大市场B9701号。法定代表人卢先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肖某,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盛世祥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4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市盛世祥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31175.37.00元、及钢管83307.7米,扣件35160套,工字钢1200米,顶托7789根及相关垫付费用13870.00元,保全费1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肖某在银行无公司存款,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将查证结果反馈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证结果表示认同。执行中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财产保全在第三方财产执行了47.04吨,折算钢管47.04*370=17404.8米;扣件3.39吨,折算扣件3.39*1000个=3390套。由于被执行人肖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肖某因另案涉及刑事犯罪已被刑拘),是此,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肖某纳入失信人名单。是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执17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光汉审判员  朱新文审判员  张武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