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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磐石市呼兰镇化德农机配件商店与苏振清、王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市呼兰镇化德农机配件商店,苏振清,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577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呼兰镇化德农机配件商店。经营者:王标,男,1981年10月22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苏振清,男,1980年10月5日,住磐石市。被执行人:王伟,男,1983年2月4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呼兰镇化德农机配件商店与被执行人苏振清、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吉0284民初16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9月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4民初16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