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磐石市呼兰镇化德农机配件商店与苏振清、王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市呼兰镇化德农机配件商店,苏振清,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577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呼兰镇化德农机配件商店。经营者:王标,男,1981年10月22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苏振清,男,1980年10月5日,住磐石市。被执行人:王伟,男,1983年2月4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呼兰镇化德农机配件商店与被执行人苏振清、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吉0284民初16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9月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4民初16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