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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马全有与周献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全有,周献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九十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藏0102民初531号原告:马全有,男,回族,经商,现住拉萨市。被告:周献章,男,汉族,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为拉萨市。原告马全有与被告周献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全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献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全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借的款项人民币1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6日,被告周献章从我处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并向我出具了被告周献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且在复印件上写下借条,承诺尽快归还借款。其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以各种借口拖延时间,拒不还款,至今分文未还。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周献章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没有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借条原件一份附有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能够证明被告是适格主体,以及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故本院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认为,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能证实原、被告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由被告向其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周献章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院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对本案依法作出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献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马全有支付借款100000元(大写:拾万圆)。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周献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旦增拉珍审 判 员 索朗曲珍人民陪审员 拉巴次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德吉央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