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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60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上海自润轴承有限公司与嘉善兴亚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自润轴承有限公司,嘉善兴亚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0515号原告:上海自润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稻叶一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兴亚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鲁兴松。第三人: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XXX号汇亚大厦20楼、21楼、23楼2304-2308单元。负责人:嶋内義和。原告上海自润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兴亚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第三人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嘉善兴亚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第三人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且原告亦未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自润轴承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贾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瞿晨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