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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永海与被执行人陈鹏、赵执兴、丁吉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海,陈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1116号申请执行人:陈永海,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陈鹏,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永海与被执行人陈鹏、赵执兴、丁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对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及利息30000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11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奎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