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永海与被执行人陈鹏、赵执兴、丁吉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海,陈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1116号申请执行人:陈永海,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陈鹏,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永海与被执行人陈鹏、赵执兴、丁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对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及利息30000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11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奎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