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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行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图们市长安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诉图们市人民政府、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图们市长安镇长岭村村民委员会林地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图们市长安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图们市人民政府,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图们市长安镇长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吉行终9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图们市长安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图们市。法定代表人汪喜全,主任。委托代理人崔昌林,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图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图们市。法定代表人赵永浩,市长。委托代理人鲍丽伟,法制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朴春兰,法制办公室科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金寿浩,州长。一审第三人图们市长安镇长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图们市。法定代表人范宝富,村长。上诉人图们市长安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河东村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图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图们市政府)、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政府)及一审第三人图们市长安镇长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长岭村村委会)林地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24行初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定,长安镇于1987年由龙井市划归图们市,当时河东村和长岭村为一个行政村,即老河东村,整个河东村自留山面积为1200公顷。1994年长安镇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把老河东村分为河东和长岭两个行政村。1998年图们市林业局根据州政府办公室及州林管局相关文件,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办理林权证。长安镇林业站将相关材料报送图们市林业局,由林业局编制林权证档案。1998年1月18日,以经营单位河东村与毗邻单位长岭村名义签订的0-1、1-2、2-3、3-4、4-5、5-6边界认定书河东村代表栏里,均加盖时任长安镇副镇长刘洪臣的名章。1997年12月9日,长安镇林业管理站向图们市政府作出《关于呈请颁发乡村林权证的报告》,载明:“…我单位在当地颁发两证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与毗邻单位密切配合,对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资源进行了复查,现已达到了界限清楚、权属明确、图表完备、手续健全的要求,兹将主要成果送上,并呈请颁发林权证”。1998年8月5日,图们市政府向长岭村颁发编号为0160506的《林权证》。2009年,图们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启动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河东村与长岭村产生林权纠纷,主要矛盾是河东村对图们市林业局1998年颁发的《林权证》有异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吉延州)公(技)鉴(文检)字〔2010〕021号《鉴定文书》,结论为1998年1月8日的《边界认定书》代表栏上的“姜清日”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的姜清日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河东村村委会于2015年3月27日向图们市政府申请撤销长岭村《林权证》,并请求图们市政府责成河东村与长岭村重新划界。图们市政府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图行决字〔2015〕第1号《行政决定书》,维持图们市林业局颁发的0160507号长岭村《林权证》。河东村村委会不服向州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州政府作出延州行复决字〔2015〕5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图们市政府的《行政决定书》。一审法院认为,河东村与长岭村于1994年分村,分村时对耕地及林地等财产进行了分割,并已延续了二十几年的时间。图们市政府于1998年向长岭村颁发《林权证》,也已将近二十年的时间,其间长岭村的林地一直由长岭村来经营管理,现河东村在办理《林权证》已过将近二十年的时间后要求重新划分河东村和长岭村林地的主张没有充分的理由与事实依据。图们市政府与州政府根据现有的证据作出的行政决定和复议决定,从尊重历史的角度看并无不妥。河东村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无充分的证据及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河东村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河东村村委会负担。河东村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存在瑕疵。对证据的内容、证明目的没有进行审理、评判。图们市政府及州政府行政决定书,否认河东村村委会诉求的唯一理由为,边界认定书和地块认定书加盖的公章为真实。签订边界认定书及地块认定书时,两个村代表均没有在场参加,加盖公章不是河东村村委会的意思表示,属于偷盖。图们市政府、州政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其行政行为应予撤销。一审法院以现状延续二十几年为由,适用诉讼时效,剥夺河东村村委会诉权,错误。图们市政府答辩称,河东村村委会的主张与事实严重不符。边界认定书上加盖有河东村村委会的公章,应当认定边界认定书上的内容合法有效。河东村村委会要求重新划分林地的主张没有充分的理由与事实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州政府答辩称,州政府适用的行政复议程序均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图们市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州政府应当维持该决定。图们市政府有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权争议案件。河东村村委会递交《鉴定文书》,证明姜清日的签名不是本人亲笔签名,但边界认定书上同时盖有河东村村委会的公章,图们市政府不能仅凭该《鉴定文书》撤销长岭村的林权证。河东村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一)河东村村委会在行政上诉状中以各种理由否定1994年分村时划分集体林的历史事实。现有的证据证明河东村与长岭村已划分集体林并己核发林权证。(二)河东村村委会在行政上诉状中以诉讼时效未过20年为由主张一审判决在诉讼时效问题上犯有错误。一审判决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规定,裁判理由是河东村村委会的主张没有充分的理由和事实依据,图们市政府、州政府根据现有的证据作出的行政决定和复议决定,从尊重历史的角度看并无不妥。河东村与长岭村于1994年分村,分村时对耕地及林地等财产进行了分割,并已延续了二十几年的时间,讲的不是时效,而是历史事实。综上所述,河东村村委会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本案中,被诉行政机关已经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河东村村委会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长岭村村委会的林权证应予撤销、应重新划分林地并确权,及行政决定和复议决定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故河东村村委会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河东村村委会上诉提出的请求和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河东村村委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杜宏权代理审判员  杜 鹃代理审判员  于淞合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