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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7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与厦门思明华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厦门思明华美医疗美容门诊部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7265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古鉴成丰路6号。注册号440681000124508。法定代表人:陈仁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驰翔,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思明华美医疗美容门诊部,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913号华星大厦三层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135020335373478XB。(2017年2月17日变更前为厦门思明时光医疗美容门诊部)法定代表人:林义。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静华,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思明时光医疗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时光医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时光医疗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裁定,驳回了被告时光医疗的管辖权异议。被告时光医疗不服,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粤06民辖终33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被告时光医疗的上诉。在诉讼中,被告时光医疗向本院提交资料,证明了被告时光医疗已于2017年2月17日进行工商登记变更为厦门思明华美医疗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华美医疗),本院依法变更华美医疗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卫驰翔,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静华、赵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官方网站(××、xmhmzxmr.com)以及包括新浪微博在内的各大网络媒体平台中,使用“凤凰传奇”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二、被告在其官方网站、官方微博连续72小时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合理费用3万元人民币,共计53万元人民币;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是知名艺人“凤凰传奇”组合的全球独家经纪公司,独家享有包括代言、广告及现场表演在内的演出经纪权;独家享有“凤凰传奇”的表演者权以及形象、姓名、肖像等权利。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官方网站(××、xmhmzxmr.com)和官方微博中,以“凤凰传奇”的名义,宣传其整形美容产品,如“瘦脸针”、“丰胸”、“双眼皮”等。此外,根据两被告在其官方微博中的宣传内容,其还在2016年1至2月期间,组织他人假冒“凤凰传奇”组合,在被告的经营场所,以“凤凰传奇”的名义举办见面会,现场宣传推广其整形美容服务。原告从未授权被告以“凤凰传奇”的名义宣传其整形美容服务和产品。被告擅自使用“凤凰传奇”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使公众误以为“凤凰传奇”曾接受过其整形美容服务,严重损害了“凤凰传奇”的公众形象,极大地贬损了原告的商誉。为此,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决,判如所请!为证明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第一组:经纪人合同书。证明1.原告独家享有“凤凰传奇”的表演者权以及形象、姓名、肖像等权利;2.原告独家享有“凤凰传奇”的演出经纪权,包括代言、广告及现场表演等。第二组:第十一届“CCTV-MTV音乐盛典”内地最佳组合奖、第十届“CCTV-MTV音乐盛典”内地最佳组合奖、中国金唱片奖“通俗组合奖”、广东流行音乐节“广东乐坛最具影响力歌手大奖”、百度百科“凤凰传奇”。证明“凤凰传奇”组合在全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第三组:(2016)沪静证经字第1856号公证书、山寨“凤凰传奇”见面会部分现场影像(当庭播放)。证明1.被告在其官方网站和官方微博中,以“凤凰传奇”的名义,宣传其整形美容产品;2.被告组织他人假冒“凤凰传奇”组合,在其经营场所以“凤凰传奇”的名义举办见面会,现场宣传推广其整形美容服务。第四组:广告代言协议书、演出合同。证明“凤凰传奇”平面形象代言价格,“凤凰传奇”现场演出价格,作为本案判赔的依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但对其关联性,综合本案证据在下面再作综合评述。被告辩称:双方不存在市场竞争关系,本案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被告是宣传及演出类商品的购买方,也是个医疗机构,与原告间不存在经营上的市场竞争关系;被告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关系,相关活动不足以引起公众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3万元无法律依据,即便被告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及被告的非法获利,故原告的主张因缺乏证据支持,不应得到支持。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变更登记记录。证明被告名称变更的事实。2、演出合同。证明被告与甘肃凯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演出合同》,约定由对方提供名为“凤凰传奇模仿秀-付珊、江刚”的演员参加演出活动的事实。基于演出合同邀请模仿秀嘉宾来演出的。3、(2016)沪静证经字第1856号公证书(原告提供)。证明被告在宣传活动中有突出“凤凰于飞”、“明星脸见证会”等内容,足以使一般消费者用普通注意力区分出参加宣传的演员身份。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其关联性,综合本案证据在下面综合评述。依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一)原告成立于1996年7月10日,系一家从事零售、批发:音像制品、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利用互联网经营音乐美术娱乐产品、演出剧(节)目、动漫产品、广告制作的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1月1日,原告与艺人曾毅、杨魏玲花签订了《经纪人合同书》,约定原告同意授权艺人曾毅、杨魏玲花独家享有艺名“凤凰传奇”,原告为“凤凰传奇”在全世界各地区有唯一经纪人和专用代表,独家享有包括代言、广告及现场表演在内的演出经纪权;独家享有“凤凰传奇”的表演者权以及形象、姓名、肖像等权利。2012年8月21日,“凤凰传奇”获得第十一届“CCTV-MTV音乐盛典”内地最佳组合奖;2010年10月18日,“凤凰传奇”获得第十届“CCTV-MTV音乐盛典”内地最佳组合奖;2008年8月1日,“凤凰传奇”获得第六届中国金唱片奖“通俗组合奖”;2012年8月,“凤凰传奇”获得广东流行音乐三十五周年庆典活动的“广东乐坛最具影响力歌手大奖”等奖项。(二)2016年4月16日,原告向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内输入“www.miitbeian.gov.cn”进入页面,输入“××”进行查询,显示该网站ICP备案主体为“厦门思明时光医疗美容门诊部”;输入“xmhmzxmr.com”进行查询,显示该网站ICP备案主体也为“厦门思明时光医疗美容门诊部”;点击进入“××网站,在“厦门时光华美水光针980、。”项下有一张图片,显示有“‘凤凰传奇’组合”、“凤凰于飞”的字样,并附有模仿者模仿“凤凰传奇”组合的形像;另在“厦门时光整型V”页面有“凤凰传奇明星脸见证会”,并附有模仿者模仿“凤凰传奇”组合的形象;此外在该网站内还有多处显示显示有“‘凤凰传奇’组合”、“凤凰于飞”、“凤凰传奇明星脸见证会”的字样,并附有模仿者模仿“凤凰传奇”组合的形象的图片。点击进入“xmhmzxmr.com”网站,点击“官方微博”也有上述的图片,此外还有“凤凰传奇”红火驾到的的字样。庭审中,原告当庭播放了光盘,显示被告聘请了凤凰传奇的模仿者进行宣传活动,打着“‘凤凰传奇’组合”、“凤凰传奇明星脸见证会”招牌,并由模仿者打扮成“凤凰传奇”形象和演唱“凤凰传奇”的知名歌曲。原告认为被告在网站上的图相人物和宣传表演活动聘请的两个演员虽然不是凤凰传奇本人,但不代表公众不会误认,凤凰传奇的模仿者长相与“凤凰传奇”极像,且打扮成“凤凰传奇”和演唱“凤凰传奇”的知名歌曲,另被告在宣传中与真实明星宣传基本相同,不加区别的宣传,极易使公众造成误认。而在官方微博中从没有出现模仿秀的字样,而是直接使用“凤凰传奇”宣传。因此被告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被告认为其用“凤凰传奇”模仿者进行宣传活动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另查明,被告厦门思明时光医疗美容门诊部为私人开办的医疗机构,注册资金10000000元人民币,经营的诊疗科目为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美容治疗室、药房、手术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2017年2月17日,厦门思明时光医疗美容门诊部变更为厦门思明华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又查明,2016年1月10日,被告与甘肃凯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演出合同》,约定由对方提供名为“凤凰传奇模仿秀-付珊、江刚”的演员参加2016年1月30日演出活动,并支付税后出场费25000元。本院认为,艺名是演艺术人士对外进行演出活动以及相关商业推广时所使用的艺术称号。艺人曾毅、杨魏玲花为艺名“凤凰传奇”,原告是作为“凤凰传奇”组合的经纪公司,独家享有“凤凰传奇”包括代言、广告及现场表演在内的演出经纪权;独家享有“凤凰传奇”的表演者权以及形象、姓名、肖像等权利。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使用“凤凰传奇”艺名进行广告宣传,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适格的原告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本案中,“凤凰传奇”组合在国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因此“凤凰传奇”已被公众认为代表了艺人曾毅、杨魏玲花,并与他们具有一一的对应关系,同时艺名在传递艺术服务来源信息并在消费者购买决策中起到重要的作用。而明星模仿秀是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通过精心包装打造,对明星的形、貌、声模仿,达到娱乐、提高知名度和商业利益,因此,明星模仿秀的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被告虽然是采用了“凤凰传奇”模仿者的图片和模仿秀活动,但其在网站和商业广告中却未使用“模仿秀”字样,而大量使用“凤凰于飞”、“凤凰传奇明星脸”甚至是“‘凤凰传奇’组合”的字样,其主观目的正是基于“凤凰传奇”组合在国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利用“凤凰传奇”艺名产生的影响力和商业价值,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使消费者达到误认,从而掠取“凤凰传奇”组合所承载的良好信誉,推销自己美容诊疗服务获得不正当利益。被告的行为显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诚实信用的原则,是属于使人产生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原告诉请被告停止在网站以及网络平台上使用“凤凰传奇”字样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数额可以按照侵权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同时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原告提交的“凤凰传奇”组合在其他商业活动的合同中均未列明劳务费用的具体金额,也未能提供被告的违法所得的证据,因此原告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本院考虑原告的“凤凰传奇”组合的知名度,以及综合被告的主观故意、侵权情节、经营规模等因素,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上述赔偿金额均已经包括因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于在诉讼中,厦门思明时光医疗美容门诊部变更为厦门思明华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因此本案的侵权责任由变更后的医疗机构厦门思明华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承担。至于被告提出其与甘肃凯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演出合同》,支付了出场费25000元,因此其认为侵权赔偿金额应为25000元的意见,因“凤凰传奇”组合与模仿者之间的商业价值不同,故该意见不予采纳。另外,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在其官方网站、官方微博连续72小时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请求,因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其名誉、商誉构成损害;同时,从本质上来说,艺名是自然人姓名权在市场经济的延伸,其与自然人的人格相关,具有人身依附属性,不能通过协议等方式来割裂,因此名誉权应属于艺人本人所有,原告提出该请求没有依据,本院对原告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厦门思明华美医疗美容门诊部立即停止在其官方网站(xmsgzxmr.com、xmhmzxmr.com)以及包括新浪微博在内的各大网络媒体平台上以涉案的方式进行虚假宣传;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厦门思明华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赔偿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已包含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10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负担7100元,由被告厦门思明华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负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展宏人民陪审员  何少莉人民陪审员  何咏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严泳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