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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9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会妹、缪荣武等与缪青荣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会妹,缪荣武,缪荣忠,缪青荣,黄月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9民初729号原告:黄会妹,女,193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全南县。原告:缪荣武,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全南县。原告:缪荣忠,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全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坤勇,全南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全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缪青荣,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全南县。被告:黄月英,女,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全南县。原告黄会妹、缪荣武、缪荣忠与被告缪青荣、黄月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黄会妹、缪荣武、缪荣忠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会妹、缪荣武、缪荣忠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会妹、缪荣武、缪荣忠撤诉。案件受理费3981元,减半收取1990元(已交1500元),由原告黄会妹、缪荣武、缪荣忠负担。审 判 长  谭梦薇人民陪审员  赖兰耀人民陪审员  陈勤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