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9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会妹、缪荣武等与缪青荣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会妹,缪荣武,缪荣忠,缪青荣,黄月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9民初729号原告:黄会妹,女,193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全南县。原告:缪荣武,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全南县。原告:缪荣忠,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全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坤勇,全南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全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缪青荣,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全南县。被告:黄月英,女,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全南县。原告黄会妹、缪荣武、缪荣忠与被告缪青荣、黄月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黄会妹、缪荣武、缪荣忠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会妹、缪荣武、缪荣忠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会妹、缪荣武、缪荣忠撤诉。案件受理费3981元,减半收取1990元(已交1500元),由原告黄会妹、缪荣武、缪荣忠负担。审 判 长 谭梦薇人民陪审员 赖兰耀人民陪审员 陈勤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