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民初7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徐鹤军与徐义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鹤军,徐义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7民初7757号原告:徐鹤军,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徐义吉,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黄任远,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鹤军与被告徐义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鹤军,被告徐义吉的委托代理人黄任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鹤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人民币7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被告在上海筹备了一场区块链技术峰会,当时原告也想搞类似的活动,而被告有资源,原告遂找到被告想看看是否有合作机会。2016年8月底原告与被告单独谈过一次,被告称其想创业欲找人一起合作,还说到10月15日想搞一个区块链活动,想让原告帮忙一起做,由原告负责被告区块链方面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所有业务,并称会支付原告报酬,原告提出月薪12500元,被告也同意了。2016年9月上旬,被告向原告表示蚂蚁金服欲聘请被告,所以之后的区块链活动包括筹备、组织10月15日同济区块链论坛活动的所有业务就由原告负责,angela负责协助原告,angela与被告之间是合作关系。之后,原告全权负责10月15日同济区块链论坛活动的筹备及执行,并确保了该活动的顺利完成。嗣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报酬,但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区块链业务转让给了第三方,并由第三方支付了原告5000元,尚余7500元未支付,原告认为其与被告间存在劳务雇佣关系,被告应当支付劳动报酬7500元,故诉至法院。被告徐义吉辩称,原、被告间系合作关系,并非劳务关系。原告有活动策划能力、卖票和高校等资源,被告有策划活动的内容技术支撑,所以双方就一起合作,主办活动都是非盈利的,若拉到的赞助有结余的话双方再另行协商分成。被告与原告仅有过一次会面,当时angela也在场,原告单方面提出月薪12500元,被告没有答应只说双方是合作。10月15日同济区块链论坛活动的主办方是同济大学,被告只是负责衔接,原告主要负责嘉宾而不是会议的筹划,原告与被告及angela三方谈话之后就去蚂蚁金服工作,不再负责该项活动,之后由第三方与原告对接,与被告没有关系,被告没有继续参与,原告的诉请没有依据,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原告为证实其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1、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被告雇佣原告全权负责新的业务包括10月15日的活动,9月上旬被告提出去蚂蚁金服,后续活动由原告全权负责,活动筹备完毕后原告向被告提出劳动报酬的兑付,当时被告已将项目转给第三方,原告就此询问被告报酬事宜,被告没有承认也没有否认,被告让原告向第三方主张余款7500元,但当时是被告答应原告报酬12500元,原告应当向被告主张,被告将项目转移给第三方原告并不知情,证明原告报酬12500元的事实是存在的。2、电子邮件打印件,原告在2016年9月19日邮件中明确了第四季度的主要任务是筹办10月15日同济活动以及策划2017年区块链峰会相关主题和议题,对应的每月报酬是12500元,并要求被告确认,被告9月20日回复原告“酬劳的事情可否在活动后或者拉到赞助中做一些扣除,我这里和陶磊及马老师有做了进一步沟通,后续工作会有更大空间,如果月底前赞助不够你的工资,我这里会做安排。”;当时原告担心报酬只有口头上的说法,就向被告发送邮件,将双方口头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对应的工资报酬都在邮件中写明了,证明原告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是三个月,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3、2016年8月20日电子邮件打印件,系被告针对原告前期关于活动的一些建议和方案的回复,证明被告认可原告当时的工作内容,原、被告之间关于工作交流互动,证明双方已经开始合作,被告开始分配原告工作任务。4、电子邮件打印件,原告在2016年9月5日的邮件中提出了10月15日同济区块链论坛活动的赞助方案并询问被告是否可行,被告回复原告“好的”,证明原告向被告汇报工作,被告认可原告的工作安排,双方之间系雇佣关系。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内容不能证明双方就12500元达成一致,也不能证明双方存在雇佣关系,被告也没有承诺应该由被告支付。对证据2、证据3、证据4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证据2不能证明双方对金额和合作形式达成一致,证据3不能证明被告认可了原告的工资和工作安排,只能证明双方对后续合作的规划;证据4只能证明双方有合作关系,不能证明双方是雇佣关系。被告为证实其辩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法律服务合同,证明被告不考虑经济成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的决心。经质证,原告认为与本案无关。经审理查明,原告自述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为被告提供劳动,双方约定月薪为12500元。嗣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7500元,原告催讨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依约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根据原告陈述显示,原告与被告就区块链活动的举办达成合议,该区块链活动主办方并非被告,被告并非活动的受益人;原告亦确认被告自2016年9月中旬后就不再负责区块链活动,显然原告所从事区块链活动并非为被告服务,结合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结识是为了看看是否有机会合作,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往来邮件内容亦无法显示双方存在劳务雇佣的意思表示,现原告主张其系受被告雇佣,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所述事实,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及利息,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难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鹤军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云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玮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