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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新化县逢源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与刘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化县逢源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娄底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463号申请执行人新化县逢源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系个人经营。住所地湖南新化县上梅镇滨江路。委托代理人刘赐群,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娄底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27号鹏泰国际大厦A栋。法定代表人肖本桂,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沛,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申请新化县逢源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与娄底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分期履行,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刘沛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分期履行了20000元,现该协议正在分期履行期间。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正分期履行,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胜和审 判 员  曾均安审 判 员  吴燕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卿明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