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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7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江兆美、尚安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江兆美,尚安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7106号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311号3幢1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81001M。法定代表人:池田孝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士群、赵敏,该公司员工。被告:江兆美,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尚安兰,女,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兆美、尚安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兆美、尚安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20元,减半收取5960元,由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黄 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玉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