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执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喇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喇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喇某某,男,生于1992年3月26日,回族,初中文化,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马某某,女,回族,生于1995年12月11日,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喇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000.00元,执行费50.00元,以上标的全部未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信息,也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财产,被执行人现无法查找,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相关线索。本院虽采取了积极地执行措施,仍不能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立强审 判 员 王金龙代理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雪玉凤 来源:百度“”